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桩基检测验收

1)规范[6]规定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,除设计有规定外,应按下述要求进行:
(1)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,或桩基施工结束后,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,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。
(2)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,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,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,进行中间验收,待全部桩施工结束,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,再做最终验收。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。
2)桩基工程验收时,应具备下列资料:
(1)桩基施工任务书、技术要求;
(2)桩基岩土工程报告;
(3)桩基施工图,桩位测量放线图(包括工程桩位线复核签证单);
(4)桩位竣工平面图(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的桩位图);
(5)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、施工方案及执行中的变更情况;
(6)图纸会审纪要、设计变更单及材料代用通知单、事故处理记录等;
(7)构件与材料(预制桩、钢管桩、钢筋、钢材、水泥及焊条等)质量保证书、出厂证及检验报告;
(8)灌注桩用材料(钢筋、钢材、水泥、砂、石、外加剂、焊条及商品混凝土等)的试验报告及混凝土配合比、坍落度等试验报告;
(9)桩的工艺试验,包括:试打(对于打入式桩)、试压(对于压入式桩)或试成孔(对于灌注桩)的记录;
(10)桩施工日志;
(11)桩与承台的施工记录或施工记录汇总表以及质量检查表;
(12)隐蔽工程验收记录;
(13)桩的静载试验、动测试验和原位测试报告;
(14)施工监理记录;
(15)桩基施工承包合同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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